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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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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訓人員除公假、喪假、娩假、流產假、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外,請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全期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超過者函送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