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4
四、受訓人員得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及流產假日數應按訓練
    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捐贈骨髓或器官者,依實際需要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