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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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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假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訓人員請假除特殊情形未能事先辦理者外,均應先向帶班教輔人
      員或實習指導官(員)報備,必要時須檢具證明文件或書面報告備
      查,經核准後方得持請假單離開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
      或實習機關,並依期限返回矯正署或實習機關辦理銷假。
(二)請假期間遇不可抗力之事故而逾假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補辦請假手
      續;未經准假或請假未經續假而逾期返回矯正署或實習機關者,視
      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三)受訓人員於機關實習期間請假程序依各實習機關規定辦理;實習期
      滿後,實習機關應將請假紀錄及證明文件附於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
      匯送矯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