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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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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請婚假、喪假、娩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流產假
    等紀錄,結訓後由矯正署函送服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