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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靜心園加強考核實施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7
七  收容人於靜心園實施三階段監禁期間,其內務、守紀及善行等三項,
    每日單項所得點數最高均以一點計算,其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
    接見、言行表現、教誨紀錄為參酌加、減點數考核依據。
 (一) 考核期間,在一星期內均無違反考核規定者,得增給成績點數一至
      五點,有特殊優良表現者,由管教小組核定增給其成績點數,作為
      其抵銷責任點數之依據。
 (二) 考核期間因病轉住病舍療養者,期間視同於靜心園執行,成績點數
      仍予以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