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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靜心園加強考核實施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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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收容人移入靜心園應施用戒具併先獨居監禁,監禁期間有縮短或延長
    者,提經所務委員會議決議之,其考核共分三階段實施:
 (一) 第一階段:靜心隔離監禁
      以三個月為期,期間每日排定靜坐課程,藉梵音洗滌雜念,消除浮
      燥之心及暴戾之氣,並施以基本教練課程,培養服從容忍之性格,
      以達靜心之效。考核期間行狀善良,所得點數達二百七十點者,累
      進為第二階段定心獨居監禁;考核成績不佳或再違規者,延長其考
      核期間。
 (二) 第二階段:定心獨居監禁
      以二個月為期,期間施以靜坐及體能訓練課程,輔以個別宗教教誨
      及心理輔導,依國民生活須知為規範加強內務、個人情緒控制,強
      化由內而外之道德教養。考核期間繼續保持善行,其所得點數達一
      百八十點者,累進為第三階段待配業監禁;期間如再違規則回復第
      一階段重新考核。
 (三) 第三階段待配業監禁
      以一個月為期,期間施以靜坐、運動課程及勞動服務之訓練,加強
      個別心理輔導,運用諮商輔導技術深入瞭解行為偏差心態,以導正
      觀念改悔向上,並加強勵志書籍閱讀,俾革除其不良習性,以適應
      雜居作業。考核期間繼續保持善行,其所得點數達九十點者,得解
      除獨居監禁或移義二舍待配業;考核期間再違規者,回復第一階段
      重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