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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靜心園加強考核實施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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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容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管教小組簽報經所務委員會議決
    議,移入靜心園加強考核,解除時亦同。
 (一) 一年以內有三次以上違規紀錄,或在所執行期間違規紀錄已達五次
      以上,顯須加強管教者。
 (二) 在所或在監執行中脫逃,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 曾有脫逃紀錄,在所行狀不良,或有事實證明仍有脫逃之虞者。
 (四) 執行撤銷假釋殘刑,在所行狀不良,有二次以上違規紀錄,顯須加
      強管教者。
 (五) 性行暴戾,有毆辱、威脅或恐嚇管教人員或其他受刑人之情事者。
 (六) 曾因行狀不良,數次移監執行後,仍有行為不良者;或為綠島監獄
      移出之受刑人,再行違規者。
 (七) 集體鬧房、滋事之首謀及情節重大之在場助勢、下手實施或煽惑者
      。
 (八) 誣控濫告管教人員,經不起訴、不受理或無罪判決確定者。
 (九) 原屬幫派份子,或在所籌組或參加幫派,而於所內有擾亂秩序之虞
      者。
 (十) 在所私自持有、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經尿液初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確定者或另案偵察期間,檢察官或法官諭令隔離禁見者。
 (十一) 重大違規隔離考核者。
 (十二) 其他認為有戒護安全顧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