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9 條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監獄評估有展延必要者,應於保外醫治期間屆滿十
日前,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其於長期照
顧、安養或教養機構接受照護者,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前項展延,保外醫治受刑人應檢具醫療機構最近三十日內之診斷書。必要
時,監獄得再行指定其他醫療機構予以檢查,並提出診斷書,以供辦理展
延之審酌。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監獄長官應按月至少派員察看一次;其屆展延前一
個月內應指派醫事人員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