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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4 條
受刑人保外醫治經核准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釋放後,其出監日期、
保外醫治期間、嗣後展延期間及返監日期,監獄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署
,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