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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2 條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經廢止保外醫治、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監獄
應指定七日以上之期日,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返監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