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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9
九、保存年限屆滿銷毀
(一)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擬銷毀檔案目錄,
      送會相關業務單位審查。各單位應根據相關法令與本要點所定之存
      廢標準,凡必須延長保存年限之案件,應簽註具體理由,並由單位
      主管簽陳核准;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銷毀之檔案,再制定檔案銷
      毀計劃及檔案銷毀目錄簽報本機關權責長官轉監督機關核准後會同
      有關單位派員監毀。
(二)各種會計憑證、報表、簿籍之銷毀,應依照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已銷毀之檔案應在相關之目錄上加註「○年○月○日奉准銷毀」字
      樣。
(四)具有史料價值之檔案,應依規定處辦,但機密檔案應俟機密等級消
      失後,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