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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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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卷裝訂
(一)歸檔案件,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文件產生日期先後順序,依序於各
      頁左下角以 2B 鉛筆編寫頁碼。文件係雙面書寫或列印者,其背面
      頁碼應於右下角為之。首頁建置目次表,置放檔案卷夾內。
(二)檔案裝訂、大小長短,應以公文 A4 紙規格標準為準,必須整齊劃
      一厚度均勻,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1.檔案上加附之針夾應一律剔除。
      2.檔案如有破損,應予修補,如有皺摺,應予理平。
      3.同類文卷過多時,應分裝數冊置入資料盒內,不得使用箱裝或成
        包成捆,以利檢調。但憑證與傳票因規格不一及建築圖不能裝訂
        成冊,採裝箱制檔並貼置標籤,書明檔號、種類,紙箱尺寸格式
        應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