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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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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類編案
(一)本所檔案管理,依本所「檔案分類及保存期限表」所列之分類編目
      管理,辦畢案件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室。
(二)辦畢歸檔案件,由各科室承辦人員依本所檔案分類及保存期限之標
      準,於文件左上角填妥分類號及保存年限以作為處理案件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