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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3
三、出所收容人在所之一般保管物品(含藥品),經總務科保管人員按址
    通知限期領回及逐月列冊提所務會議報告,逾三個月未領者,其無保
    管之價值或不適於保存,準用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收容人不為相當處分時,列冊提報所務會議決議廢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