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停止戶外活動四至六日者:操行、教化分數當月停止記分一個月,操 行、教化單項分數己達三‧○者,次月一律核低以二、九分起分,操 行、教化單項分數未達三、○者,次月操行、教化累進處遇單項分數 一律以違規前月分數核低五分之一起分,考核三個月第四個月操行、 教化分數始可回復至三、○以上之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