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訓誡者:操行、教化單項分數已逾三‧○分者,當月分數一律核低至 二‧九分。操行、教化分數未達三、○者,當月操行、教化單項累進 處遇分數一律按違規前一個月之分數核低十分之一記分,次月則依行 狀表現及悛悔情形,由戒護人員、教區教誨師視考核結果予以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