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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教誨師導師訓導員輔導員教導員表揚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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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表揚標準
    擔任教化工作服務滿五年,品德優良,操守端正,最近二年考績均列
    為甲等及三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申誡以上之處分,並於
    當年內有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 熱心教化工作,幫助收容人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 改進教學方法或教材內容,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三) 對於教化革新,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四) 研究矯正處遇技術,具有價值並經採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