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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文書處理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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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創稿發文:                                                  
 (一) 文稿擬判:各組室如因業務有對外發文必要,應指定專人擬稿,並
      將該文編號後登錄公文管理系統中,且依文書處理流程會稿、核稿
      、判行後,由承辦人員繕印、校對。                          
 (二) 發文處理:                                                
      1 紙本:由承辦人員繕印、校對後,由監印人員蓋印,並由收發人
        員封發後,再交還承辦人歸檔。                            
      2 電子公文:由承辦人員校對無誤,經電子公文交換機制傳送後,
        並列印公文交換明細表連同稿件交由收發人員交換,收發人員並
        於稿件及發文送稿簿中蓋上「已電子交換」字章後,再交還承辦
        人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