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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7
七、學業成績之計算標準及處理方法如下:
 (一) 甲等:得分在八十分以上者應予獎勵。
 (二) 乙等:得分在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三) 丙等:得分未滿六十分者,應由導師予以特別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