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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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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觀護所應瞭解當地中等學校之課程內容與進度。所內班級課程之
    講授,應配合該項課程內容與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