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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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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少年入所時經查明為在學少年者,應依其年級、程度、分別編入不同
    班級,繼續接受教育,並得分為若干小組,使之互相切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