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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監獄精神病受刑人移送臺灣臺北監獄桃園第一分監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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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監獄移送該分監之精神病受刑人,經治療痊癒,或於治療後,其病
    情已減輕或穩定,或有本注意事項第五項所列情形,經主管醫師認定
    毋須繼續治療者,得檢附斷證明書,函報本核准後,送還原監獄繼續
    執行,原執行監獄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