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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對受刑人心理測驗結果運用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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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根據心理測驗結果對犯罪行為的評鑑:
 (一) 犯罪行為有遠因近因,亦有偶然因素或心理失常所致者,往往犯罪
      行為相同,而原因有異,對受刑人實施調查分類,即為有系統的搜
      集受刑人的各類資料,集體的進行個案研究,一方面藉以瞭解犯罪
      行為的原因,進而幫助受刑人改過遷善,另一方面則在幫助受刑人
      在其能力,性向、與趣、個人特質等限制下,針對有利於個人及社
      會的目標,充分發揮自己的力量。
 (二) 各種心理測驗乃係調查分類歷程中搜集資料的一種方法,心理測驗
      的結果,只是補充或互相校正他調查分的資料,不能取代監獄中各
      教誨師的判斷。
 (三) 運用心理測驗結果,對犯罪行為的評鑑,不只是分別各種測驗結果
      作直接解釋,尤重綜合說明,從各種測驗的相對關係中加以解釋,
      各種測驗,不論是和諧一致或互相有矛盾,均有特殊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