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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5
五  同一地區機關如有實際需要,得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之相關
    規定辦理集中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