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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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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3
三 各機關代辦收容人自購藥品,應將藥品名稱、品牌及規格等詳列,並 依政府採購法之程序辦理採購事宜及訂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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