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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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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機關代辦收容人自購藥品,應將藥品名稱、品牌及規格等詳列,並
    依政府採購法之程序辦理採購事宜及訂定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