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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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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受視察機關首長應予必要之協助。有所
      查詢時,所屬各級人員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