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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袍使用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3
三  學員應於下列場合穿著學員袍:
    開訓典禮時。
    結訓典禮時。
    赴院、檢學習,隨同指導法官、檢察官開庭時。
    其他經指定之時間、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