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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袍使用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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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員入所時,發給學員袍一件,結訓成績合格移撥為學員所有。廢止
    受訓資格者,須繳回,不能繳回或破損,應按成本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