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民眾陳情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
7
七、民眾陳情案件應於三日內將調查處理情形書面回覆陳情人,如無法於
    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陳情人電話聯繫,說明處理進度,最遲一週內
    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