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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廣告設計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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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學生到技訓工場上課如班級管教人員無法隨同戒護時,工場負責人非
    因公務不得離開工場,以利協助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