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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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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學生到工場上實習課時,應確實瞭解課程內容,需使用那幾種機具、
    材料,確實如數發放給學生使用,於下課前 20 分鐘,要求負責學生
    將發放數量收集,確實清點收回,如有損壞情形應記錄於清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