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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入所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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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受戒治人戒治之費用:
 (一) 受戒治人戒治之費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戒
      治所得自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並解繳國庫。逾期不
      綟納戒治費用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 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 (貧困無力負擔者,應取得鄉鎮市區公所
      之證明文件) ,不在此限。
 (三) 受戒治人戒治費用之計算方式:
      1 伙食費及用費每月一、六九七元,授課鐘點費每月九○○元,書
        籍費用每月一六七元,尿液篩檢費每次二○○元,藥品材料費每
        月三○○元,技訓材料費每月三三三元。
      2 受戒治人每月扣繳不包括尿液篩檢費合計三、三九七元,平均每
        日扣繳一一三元。
      3 前項不包括技訓費者,每月扣繳合計三○六四元,平均每日扣繳
        一○三元。
      4 每月以三十日計算,不足一日以一日計算,每月扣繳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