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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入所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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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接見與通信:
 (一) 接見、通信的對象:
      1 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接見及發受書信。但有妨礙戒治處
        分之執行或受戒治人之利益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2 受戒治人與非親屬、定屬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有益於其戒治處
        分之執行為限,得報經所長許可後行之。
 (二) 接見與發受書信:
      1 受戒治人接見及發收書信,每週各一次。
      2 發受書信的限制:發受書信由戒治所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礙
        戒治處分之執行或受戒治人之利益等情形,受戒治人發信者,得
        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戒治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
        逕予刪除再交受戒治人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