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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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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借用本監職務宿舍之人員資格及條件,規定如下:
(一)供下列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需要,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
      於任所居住:
      1.本監編制內人員。
      2.本監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3.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監服務者。
(二)前項人員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借用多房
      間職務宿舍:
      1.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
        居任所。
      2.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依各機關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
      3.本人及配偶同系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