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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12
十二、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
      、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等其他用途,或有違反借用契約約
      定之行為。
      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經查獲者,應即
      將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宿
      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