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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自費延醫看診作業流程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1
受刑人經報告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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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衛生科排定看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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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派員戒護至衛生科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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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開立收容人動用保管金通知單 (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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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科登錄診療費用,以便追蹤醫療費用收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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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單發放各工場,由主管自受刑人保管金卡中扣除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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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股登錄電腦扣款日期、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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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核撥款項給醫院,單據由總務科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