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收容人罹急性傷病戒護外醫、陳報保外醫治處理程序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3
三  病患需緊急外醫時,由衛生科通知總務科派遣司機,並立即通知中央
    台調派戒護人員,攜帶必要之戒護器材戒護外醫治療,同時應向長官
    報備。 (夜間:督勤官或值日官;日間:戒護科長或值班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