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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增加發信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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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受刑人寄發書信之對象、次數逾越本辦法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
    不影響本監管理及紀律,且有通信之必要者,經長官核准得增加發信
    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