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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加強照護氣喘、心臟病及重大疾病收容人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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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集中管理之方法:
 (一) 前列設置看護房之場舍應分別置放左列用品:
      輪椅。  氧氣筒。  氣喘噴劑。  NTG 三哨基甘油。  其他醫療需
      用品。
 (二) 為改善舍房之空氣,應於各舍看護房加裝抽風機、電扇,使空氣流
      暢,減少氣喘、心臟病發作。
 (三) 為保護氣喘、心臟病病患之生命身體安全,看護房一律禁煙,其場
      舍主管應嚴格要求。
      看護人員如遇有身體不適情況,執勤主管應向中央台報備後,臨時
      改派該看護房身體狀況較佳者代理之。
 (四) 所有看護人員之調用與開封時段之管理由病舍主管負責。病患之遞
      補則分別由該看護房所屬教區科員負責令相關場舍陳報名冊,會衛
      生科篩選並陳核後配入。執勤主管應每日檢查看護房設備及用品使
      用情形,並將檢查結果登錄於「舍房勤務交接記錄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