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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加強照護氣喘、心臟病及重大疾病收容人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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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集中管理之場舍:
 (一) 病舍看護房收容監內氣喘、心臟病及重大疾病等亟需隨時照護之收
      容人。
 (二) 德一舍看護房收容一教區氣喘、心臟病及重大疾病需照護之收容人
      。
 (三) 德四舍看護房收容二、三教區氣喘、心臟病及重大疾病需照護之收
      容人 (不置輪椅) 。
 (四) 禮一舍看護房收容四教區及技訓班氣喘、心臟病及重大疾病需照護
      之收容人。
 (五) 禮六舍看護房收容五、六教區氣喘、心臟病及重大疾病需照護之收
      容人 (不置輪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