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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奔喪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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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條件:
(一)受刑人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喪亡時
      ,得申請返家奔喪。
(二)受刑人因左列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必要,並報請法務部核准者:
   (1)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
   (2)受刑人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者。
   (3)行將釋放而參加升學或就業考試者。
   (4)受刑人遭遇非其親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