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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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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監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一)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者或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
(二)本人、配偶、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及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且無職業或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之未婚成年子女於
      距離本機關二十五公里以內有自用住宅者。但本人或配偶未曾獲政
      府輔助購置住宅於上開地區因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首長核准
      者,不在此限。
(三)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借用,除申請人之戶籍地址距離本機關二十五公
      里以上,且有職務輪值必要或特殊業務需求者,得簽陳機關首長核
      准後申請借用外,適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