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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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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各科室應隨時提供為民服務工作績效,由研考科彙整陳報臺灣高等檢
    察署備查,並作本署為民服務工作年終考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