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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接見暨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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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見送入物品規定如下:
 (一) 禁止非接見受刑人之家屬及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送入之菜餚
      ,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家屬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處,未加標
      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二) 受刑人家屬送入菜餚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有損害受刑人健康,夾
      帶違禁物品及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受處分人禁止送入飲食類
      。
 (三) 收容人家屬未辦理接見者,仍可寄入物品。
 (四) 粉狀、肉鬆、茶葉不得寄入。
 (五) 海產及可釀酒水果 (如葡萄、楊桃、梅李、荔枝、桃子、鳳梨、梨
      子、百香果等) 不得寄入。
 (六) 送入物品數量:內衣褲、毛巾、牙刷每次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
      五十個,信紙一百張,圖書雜誌每次三本,但夾帶違禁品及妨害監
      獄紀律者,不許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