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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出所受保護人資助旅費發給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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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助旅費標準與範圍:
    1.本 (監) 所收容人於刑期或感訓處分中止時或將屆滿中止前,由調
      查分類科會同總務科保管股就其個案保管金及勞作金予以審核、出
      所 (監) 時存款顯不足支付返鄉旅費者,始符申請資助之要件。
    2.資助要件除前揭規定外,另視當時乘車別、路距、目的地等情況衡
      酌,與申請個案經濟狀況金額或加計二成發給。
    3.搭乘車別與種類:
    (1) 出 (監) 所資助搭乘車別,以鐵路 (莒光號) 或同級公路客運車
        輛為主,其因搭乘船或飛機者,除發生不可抗力之交通受阻且暫
        時無法排除者,或居離島地區非搭乘船或飛機始可到達者為限。
    (2) 離島地區得依所搭乘船或飛機票價加計二成發給前往搭乘地點及
        到達港口、航空站再往目的地之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