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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出所受保護人資助旅費發給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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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條件及申請方法:
 (一) 申請條件:
      1.剛出獄或自感訓處分場所釋放,必須乘車返回原戶籍地,經濟困
        窘所需旅費自身無力負擔不能返鄉者。
      2.出 (監) 所人因身心障礙須送醫療及收容機構,無力負擔在途期
        間之膳宿費用者。經轉報台東分會同意核發者,則另案辦理。
 (二) 申請方法:
      1.出所收容人於出所前七天,以報告申請辦理之。
      2.備妥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文件,填寫支出證明單或領據。
      3.由本所位處轄內分會主辦,並按實際情況核發資助全部或部份費
        用;或由本所代為購買車票,再檢具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