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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申請進住病舍要件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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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所患疾病需療養者:
    (1) 不明病因持續發燒達三十九℃以上,需予以觀察並補充體液者。
    (2) 嚴重嘔吐、腹瀉、脫水或出血 (上消化道出血) 需予以觀察及補
        充體液者。
    (3) 急症有醫師處方,需短期藥物持續注射者,如蜂窩組織炎等。
    (4) 所患之疾病醫師認為需進住病舍予以觀查或療養者,如藥物中
        毒,食物中毒、連續多次休克、疾病症狀不典型等…者。
    (5) 戒護外醫出院回所後其病情醫師認為尚需進住病舍繼續療養,如
        肺心症、有自殺企圖者,或經大手術後尚需醫療照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