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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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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過
    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不得損及檔案內容,未達規定標準者,應
    以公文用紙襯貼處理。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檔案上加附之所有金屬物,如釘書針、大頭針、迴紋針等物品應一
      律剔除。
(二)檔案如有破損,應予修補,如有皺摺,應予理平。
(三)同一案名之各件檔案應集中於同一檔案卷夾,每一檔案卷夾存放同
      一分類號案件為限,同一分類號案件過多時,得分置數個檔案卷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