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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附設技能訓練中心受訓學員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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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職掌:
 (一) 召集人:綜理有關本會技能檢定全盤業務。
 (二) 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辦理有關本會技能檢定全盤業務。
 (三) 試務組:
      1 辦理受訓學員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工作計畫之研訂及報備等事
        項。
      2 辦理技能檢定報名、資格審核及應檢人員名冊繕造事項。
      3 辦理收繳學科報名費及術科測驗費等事項。
      4 辦理技能檢定經費之編列、支用及核銷等事項。
      5 辦理學、術科測驗試題之印製、彌封、管理及銷燬等事項。
      6 辦理學科監場人員及術科監評人員遴聘等事項。
      7 辦理學科測驗、閱卷及術科測驗行政試務等事項。
      8 辦理檢定合格人員名冊之繕造及合格發證等事項。
 (四) 場地組:
      1 辦理術科測驗材料請購事項。
      2 辦理術科測驗機具設備維修及場地清潔、佈置等事項。
      3 辦理場地管理等工作人員之簽報事項。
      4 協助監評人員辦理有關術科測驗行政試務事項。
 (五) 總務組:
      1 辦理檢定材料物品採購及機具設備維修等事項。
      2 辦理檢定繳費掣據及經費發放等事項。
      3 辦理檢定場地外公共環境清潔維護督導檢查等事項。
 (六) 財務組:
      1 辦理檢定經費預算登記及控制等事項。
      2 辦理檢定經費支出審核等事項。
      3 辦理檢定經費傳票之掣發及登帳等事項。
      4 辦理檢定經費結報事項。
 (七) 監察組:
      1 辦理學、術科測驗試務工作保密維護事項。
      2 辦理檢定場內、外秩序安全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