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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附設技能訓練中心受訓學員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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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組織:
 (一) 本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典獄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典獄長兼
      任,委員九人至十二人由秘書、及各業務一級主管兼任。
 (二) 本會下設試務組、場地組、總務組、財務組及監察組等五組,試務
      組組長由作業科長兼任,場地組組長由戒護科長兼任,總務組組長
      由總務科長兼任,財務組組長由會計主任兼任,監察組組長由政風
      室主任兼任。
 (三) 本會業務由作業科為承辦單位。